泸州主城区限制二轮摩托车通行相关问答
2010-04-06 12:05 性质:转载 作者:四川在线泸州频道 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泸州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泸州市主城区(江阳、龙马潭区部分区域)采取二轮摩托车限...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 泸州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泸州市主城区(江阳、龙马潭区部分区域)采取二轮摩托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全国有多少个城市限、禁摩托车通行?取得了那些成效?泸州市相关部门进行了解答。
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有170余个城市实行禁摩或限摩。其中四川省成都、绵阳、德阳、宜宾等市率先采取限摩、禁摩措施,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绵阳市,早在1999年就开始限摩,十年之后,绵阳成为了不折不扣的“无摩之城”。 十年间,广大群众从不适应到适应,从适应到自觉,再从自觉到习惯。对待“限摩”的态度,绵阳民众经历了这样的“三步曲”。 ‘限摩’的这十年,绵阳市民生活越来越好了,城市变漂亮了,交通变顺畅了。
我国目前进行限摩、禁摩的城市有以下一些。
直辖市 :上海 北京 天津
广东 :广州 中山 韶关 珠海 东莞 汕头 深圳
江苏 :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南通 扬州 盐城 淮安 徐州 泰州 常熟 张家港 江阴
连云港 昆山
贵州 :贵阳 安顺 铜仁 都均 遵义
四川 :成都 绵阳 德阳 宜宾
云南 :昆明 玉溪 曲靖
内蒙古 :包头 伊盟 东胜 呼和浩特
新疆 :乌鲁木齐
还有辽宁、山东、河北等18省市的150多个城市。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 泸州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我市主城区(江阳、龙马潭区部分区域)采取二轮摩托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3月5日,泸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限制二轮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和《泸州市主城区二轮摩托车入城证管理办法》。那么,限、禁二轮摩托车在主城区行驶在法律法规上有哪些规定?泸州市相关部门进行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泸州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泸州市主城区(江阳、龙马潭区部分区域)采取二轮摩托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摩托车通行和装载在法律法规上有哪些明确规定?泸州市相关部门进行了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也有相应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员、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泸州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泸州市主城区(江阳、龙马潭区部分区域)采取二轮摩托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哪些电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泸州市相关部门进行了解答。
市民可以购买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条件、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合法的电动车上路行驶。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凡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的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均不得上路行驶(包括此次禁摩范围内的道路行驶)。
泸州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泸州市主城区(江阳、龙马潭区部分区域)采取二轮摩托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通告》及《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哪些解决办法?
经过市政府同意,针对贯彻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对下列问题作如下解决:
1、2010年3月5日前已在限制区域内购房居住,且拥有已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其家庭成员(与购房人系夫妻、子女和父母关系)可以申请办理入城证。公安交警部门将审核房产证和户籍关系后,准予转入限制通行区域内进行摩托车入户注册登记,允许申领入城证。
2、不符合入城证申请条件的二轮摩托车,可以在每日8时以前和20点以后在限制区域内通行(主干道禁行区域除外)。
3、市政府《通告》上规定的北起主干道沱江一桥南桥头,因复线桥修建后桥头延伸至江阳北路的江城路口,故江城路口作为禁行道路的起始点。江城路口以北的江阳北路和路口均属于限制行驶通行区域。
4、持有入城证的二轮摩托车可以在主干道的贯通式路口进行互通式横向通行,但不得在禁行主干道上顺向通行。具体贯通式路口有龙头关路得110、天益广场和电信路口,有主干道的大山坪、新区转盘、肖巷子和江城路口。
免责声明:联合摩托车网(www.unmoto.com)尊重合法版权,反对侵权盗版。(凡是我网所转载之文章,文中所有文字内容和图片视频之知识产权均系原作者和机构所有。文章内容观点,与本网无关。如有需要删除,敬请来电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