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合肥市郊区的赵某,无意中“捡”到了同村刘某酒后掉入水渠中的摩托车。多次向赵某索要无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其摩托车。
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刘某与朋友多喝了几杯酒,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一水渠内。刘某步行回家叫人抬车,谁知等刘某几人再来时,车已不知去向。后经多方打听,刘某才得知摩托车已被本村赵某“捡”走。
原来,当天赵某路经此地时,所带的篷布掉至水渠,下车捡篷布时,赵某发现了水渠中的摩托车,立即叫人将车抬出并隐藏起来。刘某多次讨要,赵某以摩托车是自己捡来为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刘某把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退还摩托车,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赵某折价赔偿刘某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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