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商务部产业司拟对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进行调整。
商务部产业司6月11日消息,针对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商务部产业司拟对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12号和2008年第11号公告)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一、请各机电办按照原申报要求,将补报企业和调整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电子文件于6月20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二、具有2008年度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如需调整授权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海关代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出口类别等公告内容,应按照原申报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调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取消已公告出口经营企业的授权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将书面同意证明一并上报。取消授权后果由授权生产企业承担。
四、汽车整车分类原则以《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海关编码分类表》为准,整车生产企业按该分类表申报出口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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