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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 规定3种补贴行为

2009-09-26 15:36 性质:转载 作者:新罗区信息中心 来源:新罗区信息中心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日前,福建省正式下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方案规定了三种补贴行为: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福建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福建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福建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凡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申请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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