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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年底前购买微型客车 每辆最高补贴5000元

2009-09-24 15:19 性质:转载 作者:福州新闻网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出台今年12月31日前,福建省农民在省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 1.3升及以...

  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出台

  今年12月31日前,福建省农民在省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 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获销售价格10%的补贴;另外,2013年1月31日前购买摩托车的,可获销售价格13%的补贴。《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日前通过省政府批复出台,明确了上述补贴比例。这意味着我省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开始启动。

  买三类车  可获补贴

  根据《方案》,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福建省农民在省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福建省农民在省内购买 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微型客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此外,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福建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方案》明确,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买不同车  补贴比例不同
   
  农民购买上述类型的车辆,中央、省财政将分别负担80%和20%的补贴资金。那么,具体补贴比例有多少?

  如果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将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此外,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补贴资金这样申领

  据了解,凡经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网点,应持营业执照、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的授权经销协议等到当地经贸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作出承诺并签定责任书,方可开展销售工作。

  农民在网点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具体如何办理流程如下: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方案》规定,凡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申请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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