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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2009-09-23 16:15 性质:转载 作者:宁夏日报 来源:宁夏日报
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到户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商务厅了解到,宁夏《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于近日出炉,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

  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到户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商务厅了解到,宁夏《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于近日出炉,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到户。

  方案规定,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每户可享受限购一辆车的补贴。换购车主,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对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所换购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其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每辆分别补贴2000元和3000元。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其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但补贴数仅限一辆车。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每户可享受补贴两辆车。所购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其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宁夏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自治区财政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及 时 将 不 少 于50%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市县(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缺口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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