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资中县城发生一起颇有争议的交通事故:一辆运送急救病人的救护车,行使特权闯红灯时因车速过快,不幸撞翻一辆迎面快速驶来的摩托车。闯红灯的救护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是否该负主责?当地交警部门对此称,待查清相关情况后再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鸣笛闯红灯救护车撞伤摩托司机
昨日上午9时10分左右,资中县中医院的一辆救护车拉着急救病人前往医院,在县城北干道丁字路口鸣笛闯红灯左转时,不幸与一辆快速行驶的川K49793摩托车迎面相撞。救护车将摩托车驾驶员撞倒在地的同时,也撞坏了自己的水箱。事故发生后,正在附近执勤的交警快速赶到现场处置,并通知120前往急救。10分钟后,另一辆救护车赶到现场,将急救病人和摩托车驾驶员一起送往医院。
据现场交警介绍,双方车速过快,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究竟谁该为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围观市民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按常规,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应无责。也有人认为,救护车执行特殊任务时既然红灯都可闯,正常行驶的相关车辆都该主动让行,为生命开道,因此不应负主要责任。
撞了“白撞”摩托要担主责?
据悉,救护车急救时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在内江地区尚属首例。针对这起车祸,原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高级法官、泸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白联洲认为,那辆速度也很快的摩托车,应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白联洲说,119、120两种特殊车辆,在鸣笛执行救人、救火特殊任务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时间就是生命,需要特殊行驶的条件。在此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特许它既可闯红灯又可超速行驶,不受正常情况下的交通限制,街上所有行人和正常行驶中的车辆,应当知晓并负有主动避让的义务。因此摩托车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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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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