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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9-03 10:47 性质:转载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1 原公告产品由于未申报排放二阶段被撤销的,进行恢复的期限截止于5月份申报期限,6月份以后申报的按新产品申报程序执行。 2 ...

    1 原公告产品由于未申报排放二阶段被撤销的,进行恢复的期限截止于5月份申报期限,6月份以后申报的按新产品申报程序执行。

  2 对于排放技术措施有改变的,应重新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并按扩展程序进行申报(报纸面材料),由专家组审查后,报技术审查中心备案。纸面材料包括汇总表(见附表)、强检报告。

  3 2005年7月1日以后公告发布的新产品必须满足GB4569-2000《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和GB16169-2000《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中第二实施阶段规定的限值要求,6月份申报的产品必须达到此要求。

  4 各检测机构可对申报的新产品进行免检判定。

摩托车技术委员会

摩托车公告审查专家组

2005-4-19

附表:摩托车公告产品补充排放技术措施汇总表

企业名称(盖章):      目录序号:      日期

序号 车辆型号及名称 产品商标 检测机构 补充强检报告编号 公告批次 备注

               

             

企业联系人:


企业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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