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公告产品由于未申报排放二阶段被撤销的,进行恢复的期限截止于5月份申报期限,6月份以后申报的按新产品申报程序执行。
2 对于排放技术措施有改变的,应重新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并按扩展程序进行申报(报纸面材料),由专家组审查后,报技术审查中心备案。纸面材料包括汇总表(见附表)、强检报告。
3 2005年7月1日以后公告发布的新产品必须满足GB4569-2000《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和GB16169-2000《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中第二实施阶段规定的限值要求,6月份申报的产品必须达到此要求。
4 各检测机构可对申报的新产品进行免检判定。
摩托车技术委员会
摩托车公告审查专家组
2005-4-19
附表:摩托车公告产品补充排放技术措施汇总表
企业名称(盖章): 目录序号: 日期
序号 车辆型号及名称 产品商标 检测机构 补充强检报告编号 公告批次 备注
企业联系人:
企业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2011-08-09 15:28
2011-02-18 08:46
2010-10-30 14:45
2010-05-14 11:44
2009-09-23 13:40
2009-09-23 13:38
2009-09-23 13:37
2009-09-23 13:29
2009-09-23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