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摩托车虽然报废的年限到了,可由于闲置的时间长,还可以使用,不知能否申请延缓报废?”
近日,武汉市交管部门答复,2002年10月1日起,国家施行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9年,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根据规定,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1992年10月1日前上牌的摩托车不予办理延缓报废手续,到期后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摩托车申请延缓报废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车主写出申请延缓报废的书面报告,并签章,将书面报告、行驶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辖区交通大队车管科。
经审批合格后,车主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科领取《延缓报废审批表》和《二、三轮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车主应当先办理机动车保险、路桥通行费和车船使用税的相关手续,再持行驶证、《延缓报废审批表》、《二、三轮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和上述手续到辖区交通大队预检点参加人工检验。
人工检验合格后,持行驶证、《延缓报废审批表》、《二、三轮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和上述手续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科办理检验签章手续。
此外,车主要注意的是:摩托车延缓报废期限不得超过3年。延缓报废摩托车按“初次登记日期”的月份和日期顺延一年,并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每年检验2次。 (邵澜 林海涛)
2011-08-09 15:28
2011-02-18 08:46
2010-10-30 14:45
2010-05-14 11:44
2009-09-23 13:40
2009-09-23 13:38
2009-09-23 13:37
2009-09-23 13:29
2009-09-23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