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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0•1后上牌摩托车达到报废年限可延长使用

2009-09-22 13:49 性质:转载 来源:汉网
“我的摩托车虽然报废的年限到了,可由于闲置的时间长,还可以使用,不知能否申请延缓报废?”近日,武汉市交管部门答复,200...

  “我的摩托车虽然报废的年限到了,可由于闲置的时间长,还可以使用,不知能否申请延缓报废?”

  近日,武汉市交管部门答复,2002年10月1日起,国家施行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9年,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根据规定,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1992年10月1日前上牌的摩托车不予办理延缓报废手续,到期后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摩托车申请延缓报废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车主写出申请延缓报废的书面报告,并签章,将书面报告、行驶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辖区交通大队车管科。

  经审批合格后,车主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科领取《延缓报废审批表》和《二、三轮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车主应当先办理机动车保险、路桥通行费和车船使用税的相关手续,再持行驶证、《延缓报废审批表》、《二、三轮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和上述手续到辖区交通大队预检点参加人工检验。

  人工检验合格后,持行驶证、《延缓报废审批表》、《二、三轮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和上述手续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科办理检验签章手续。

  此外,车主要注意的是:摩托车延缓报废期限不得超过3年。延缓报废摩托车按“初次登记日期”的月份和日期顺延一年,并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每年检验2次。 (邵澜  林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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