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机动三轮摩托车道路交通通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及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
二、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禁止机动三轮摩托车行驶,但已取得市内通行牌照的除外。
三、残疾人驾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行驶的,必须持有“沈肢运营暂行标识”或“沈肢代步临时标识”。
四、凡持有“沈肢运营暂行标识”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必须遵守以下禁行规定:
(一)禁行时间:
7:00—8:30,16:30—19:30
(二)禁行街路:
1.和平区中华路、十一纬路、十三纬路、南五马路、南八马路、大堤路、胜利大街(南五马路至北二路)、南京街(砂阳路以北)、和平大街(砂阳路以北)、三经街、三好街、市府大路、文化路、中山路、东西高架路;
2.铁西区建设大路、北二路(兴工街以西)、北一路、沈辽路(二环内)、保工街、兴华街(北二路———北三路除外)、卫工街、重工街(十二路以北);
3.大东区北顺城路、津桥路、珠林路、观泉路、高官台街、广宜街、小北关街、东顺城街、大北关街、东北大马路(一环内)、滂江街(大东路———莲花街除外)、北海街、东陵路、东西高架路;
4.沈河区北站路、大西路(万寿寺街———怀远门慢车道除外)、南顺城路、沈洲路、热闹路、万柳塘路、青年大街、北京街、奉天街、西顺城街、市府大路、中山路、文化路(小南街以西)、东西高架路;
5.皇姑区崇山路、长江街(泰山路以南)、泰山路、黄河大街、北陵大街、塔湾街;
6.东陵区东陵路;
7.于洪区迎宾路;
8.浑南新区沈南大道、营盘街。
(三)禁行区域:
1.和平区领馆区(东起三经街、西至云集街,南起十四纬路、北至十三纬路);
2.南站地区胜利大街(南五马路至北二路);
3.沈阳军区太原北街(中山路—哈尔滨路);
4.大东区“九·一八”纪念馆望花街(北海街至上园路);
5.沈河区大帅府地区南顺城路(正阳街至朝阳街)、帅府巷;
6.故宫地区沈阳路(正阳街至朝阳街);
7.北站地区北站路(敬宾街至北京街)、友好街(北站路至惠工广场);
8.皇姑区北陵公园泰山路(黄河大街至陵东街)。
五、持有“沈肢代步临时标识”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可不受限时、限路和限区域的限制,但不准载客运营。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驾驶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交通、工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予以处罚。
七、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交通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4年11月29日
2011-08-09 15:28
2011-02-18 08:46
2010-10-30 14:45
2010-05-14 11:44
2009-09-23 13:40
2009-09-23 13:38
2009-09-23 13:37
2009-09-23 13:29
2009-09-23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