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机动三轮摩托车道路交通的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机动三轮摩托车的非法营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及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
二、自2004年12月1日起,本市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禁止机动三轮摩托车行驶,但已取得市内通行牌照的除外。三、禁止机动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四、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无证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的,扣留其车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对未取得准运证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运,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营运工具,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停放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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