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摩托车噪声标准日趋严格,摩托车噪声的管理也不断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和国标化方向发展。
1 我国摩托车噪声污染控制的历程
1.1 噪声标准的发展演变我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噪声标准经历了下列几个阶段:
a) 1979年颁布了机动车辆噪声限值及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GB1495━79和GB1496━79,其中包括有1985年之前和之后对摩托车噪声的要求。
b) 上个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摩托车工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标准也从机动车噪声标准中分划出来,并加严了噪声限值,1984年制订轻便摩托车噪声标准(GB 4569━1984),1985年制订摩托车噪声标准(GB 5366━1985和GB 5467━1985),并分别于1985年7月1日和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
c) 1996年我国摩托车年产量已位居世界首位,摩托车对环境噪声的污染加剧,政府再度将摩托车噪声的控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参照ISO 362:1981、ISO 9645:1990和ISO 5130:1982,在修订GB5467━1985和GB 4569━1984的基础上,发布了两项噪声方面的标准GB 16169━1996和GB/T 4569━1996。两项标准规定了加速行驶噪声和定置噪声的测量方法及限值。
d) 随着我国机动车标准体系逐渐向欧洲法规靠拢,我国政府参照ECE R41.01、ECE R63.00、ECE R63.01和97/24/EC第9章的内容,再次修订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标准,并于2000年发布了两项标准GB 4569━2000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和GB 16169━2000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和GB16169━2000规定了加速行驶噪声的测量方法和限值,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分为两个阶段实施,体现了噪声限值逐步加严的原则。
标准中没有规定定置噪声限值。我国摩托车噪声标准演变过程如表1所示,轻便摩托车噪声标准演变过程如表2[1]所示。
表1 我国摩托车噪声标准演变过程 dB 发动机排量 mL GB 1495━79 GB1496━79 GB 5366━85 GB 16169━1996 发动机排量 mL GB 4569━2000 第1实施阶段2002年1月1日起 第2实施阶段2005年7月1日起 1985年前 1985年后 1986年7月1日起 1997年1月1日起 1998年1月1日起 两轮 三轮 两轮 三轮 型式认证A声级噪声限值,dB 新车A声级噪声限值,dB >50且≤80 77 82 75 80 ≤100 90 84 84 82 80 >80且≤175 80 77 >100 84 83 >175 82 80
表2 我国轻便摩托车噪声标准演变过程 设计最高车速Vm,km/h 噪声限值,dB GB 4569━84 GB 16169━1996 GB 16169━2000 1985年7月1日 1997年1月1日 1998年1月1日 2002年1月1日 2005年7月1日 新车噪声限值 轻便两轮 轻便三轮 轻便两轮 >25且≤50 77 77 76 73 76 71 ≤25 70 66 1.2 现阶段噪声标准与国外法规的差距相对于欧洲等噪声法规要求较为严格的地区而言,我国摩托车噪声标准限值比较宽松,规定内容不很详细,所以我国从制定第1部噪声国家标准时起,就一直在学习和引进ISO标准、欧洲法规、日本工业标准等噪声方面的内容。从噪声限值看,我国目前的摩托车噪声标准水平,仅相当于国外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表3和表4列出了我国施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标准限值与欧洲施行的噪声法规限值的年限差距。
表3 我国摩托车噪声限值实施时间与欧盟的差距 我国法规实施时间 2002年噪声限值 2005年噪声限值 ECE法规 ECE R41.01 1984年7月24日生效 97/24/EC 1999年6月17日生效 与EU的差距 比EU晚了近18年 比EU晚了近6年
表4 我国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实施时间与欧盟的差距 我国法规实施时间 2002年噪声限值 2005年噪声限值 ECE法规 ECE R63 1985年8月15日生效 ECE R63.01 1999年6月17日生效 与EU的差距 比EU晚了近17年 比EU晚了近6年
1.3 我国摩托车噪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由于摩托车噪声影响到人们的生存环境,我国摩托车噪声管理一直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随时间推移,行业主管部门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理模式,主要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自1997年起,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摩托车处负责行业管理,1999年行业主管部门变更为国家机械工业局。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有3个,分别是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摩托车噪声的管理,各个部门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不管主管部门如何变化,摩托车噪声一直作为环保考核项目进行着严格控制。在摩托车新产品的定型申报时作为主要考核项进行检验和申报,申报摩托车新产品时需提交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摩托车噪声检验报告。行业检查时也将噪声作为否定项进行考核,因此摩托车噪声的控制一直受到广泛重视。
2 摩托车噪声达标情况 摩托车的噪声和发动机排量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排量越大,噪声也越大。踏板车的发动机被外围许多覆盖件包围,减少了发动机燃烧噪声和机械噪声的对外辐射,其测量值比同排量的骑式车低。同一排量的车型,装配工艺好的比装配工艺差的噪声低;同一款式的车型,由于生产厂不同,其噪声值也有较大差异。表5为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按GB 4569━2000和GB 16169━2000对不同排量的87种摩托车车型进行噪声测量的结果,表明现阶段仍有相当数量的摩托车不能达到标准要求。表5 不同排量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噪声达标情况 排量,mL A声级限值 dB 测量样车数辆 合格样板车数量 达标率% >25且≤50 73 9 5 55.6 >50且≤80 77 14 8 57.1 >80且≤175 80 54 48 88.9 >175 82 10 5 50.0 3
摩托车噪声污染控制的趋势
3.1 摩托车噪声标准的发展趋势由表3、表4所列,目前我国摩托车噪声标准水平与国外的差距及表5所列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的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a) 与国外相比,我国摩托车产品噪声控制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摩托车噪声限值落后于国外先进国家的噪声限值,我国应逐步缩短与国外噪声限值的差距,争取尽快与国外先进的噪声水平同步;
b) 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尽快加强噪声控制专项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不断开发低污染排放、低噪声的摩托车产品。
为了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摩托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的主持下,“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Ⅲ)”项目开题谁会于2003年7月28日召开,此后标准编制组多次与国内、外知名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研讨,初步确定下阶段摩托车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将尽量与国际先进的ECE法规靠拢,摩托车噪声(Ⅲ)项目提出如下要求:
a) 针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占城镇噪声的分担率和对城镇环境污染的影响进行评价研究。
b) 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声源识别和控制技术进行试验研究,为制订新的噪声标准提供技术可行性依据
c) 增加所需经济投入的可行性分析。
d) 吸收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研究方面有优势的单位参与本标准的制订工作。
3.2 对摩托车噪声污染控制管理体制的建议 我国摩托车噪声管理主要是对新定型的车辆进行申报,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办法,但在产品检验时采用的是企业送样的方式,由企业将新设计生产的车型送到检验机构检验,由于部分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没有保障,出现批量生产车型与申报车型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路面上行驶,对环境直接造成影响的在用摩托车,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尚未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基本处于无控制状态,出现了标准虽然越来越严格,但摩托车造成的噪声依然居高不下的现象,因此,在制定严格噪声标准的同时,应加强在用摩托车的噪声控制,以达到环保的目的。
我国的摩托车噪声管理主要应加强使用中车辆的不定期检验,对使用中的摩托车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认在用摩托车符合标准的要求,我国台湾摩托车的使用密度较大,其的管理方式有很多可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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