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摩托车发动机强化试验方法
英文名称:
标准级别:
标准性质:
标准类别: 发动机
批准单位: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994-1-1
废止日期:
被代替标准号:
内容与范围: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汽油发动机在台架上进行强化试验的基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赛车除外)用往复活塞式汽油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 536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
3 试验条件
3.1 附件
3.1.1 试验时发动机必须装有实际使用时的全部附件,如带有充电、照明发电机或磁电机中有充电照明线圈时,可使其处于无负荷状态。
3.1.2 试验时所带附件应在相应的试验记录表和试验报告中详细记载。
3.2 功率的输出
试验时从发动机的功率输出轴(或相当的部分)测取功率(允许在通过减速齿轮、离合器及变速器高速档齿轮之后测取功率)。
3.3 火花塞
试验时应尽可能使用原机的火花塞,如原机火花塞垫值不合适,可以采用热值合适的火花塞。
3.4 主要零件的测量
试验前应对主要零件(如活塞、活塞环、活塞销、气缸体、连杆小头衬套、连杆、轴瓦、曲柄销、主轴颈、主轴瓦、凸轮轴、气门、气门导管等)的主要尺寸进行精密测量。对曲轴连杆组合件不可拆部分可不测量。
3.5 磨合
试验前发动机应按生产厂推荐的磨合规范进行磨合。
3.6 性能试验
强化试验前应进行速度特性试验。速度特性试验包括全负荷及部分负荷下的速度特性试验,具体项目有:
a)全负荷速度特性(外特性)试验;
b)75%标定功率节气门开度速度特性试验;
c)50%标定功率节气门开度速度特性试验;
d)25%标定功率节气门开度速度特性试验(标定功率1/84kW以下的发动机允许不做)。
3.7 发动机的冷却
3.7.1 风冷式发动机试验时,冷却风的方向应与车辆行驶时发动机承受的迎风方向一致,强制风冷式发动机必须使用自身的冷却系统,也可适当增加外部冷却风。
3.7.2 水冷式发动机试验时,应使用自身的冷却系统进行冷却,允许外加风源冷却。
3.8 发动机的安装及排气背压
发动机应按使用的安装角度安装在试验台上。排气应排到大气中,其排气尾管处与大气压差不得大于±740kPa。
3.9 温度控制
3.9.1 火花塞垫圈温度
风冷式发动机的火花塞垫圈温度,二冲程发动机不得低于443K,四冲程发动机不得低于 453K,其上限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3.9.2 润滑油温度
四冲程发动机的润滑油温度应控制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或不得超过373K)。
3.9.3 冷却水温度
水冷式发动机的冷却水出口温度应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或不得超过368K)。
3.10 燃油和润滑油
试验用燃油和润滑油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牌号。
3.11 试验设备、仪器
试验设备和仪器应符合GB 5363的规定。
4 强化试验方法
4.1 试验程序:磨合→拆机清洗→主要零件的精密测量→装机调整(包括更换润滑油)→性能试验→强化试验(按表1、2进行)→保养调整→性能试验→拆机清洗→主要零件的精密测量。
4.2 强化试验连续运转(不包括磨合运转时间和强化试验前后的性能试验时间)15h后可以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项目对发动机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4.3 各类发动机强化试验的规范按表1的规定,持续时间按表2的规定。
表 1
序号 最大功率时转速的百分数 % 最大功率的升功率kW/L 最大功率的百分数% 运转时间h 备注
1 100 ≤44 86 3
>44~59 84
>59~70 82
>70 80
2 最大扭矩转速的百分数 % 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 2
100 ≤44 90
>44~59 89
>59~70 87
>70 85
表 2
排量 ml ≤50 >50~125 >125~250 >250
运转时间 h 30 35 40 45
4.4 试验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发动机运转情况,并详细记录试验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情况。例如:停机故障、更换非主要零件名称及数量、主要零件的损坏等。
4.5 试验时每一小时测量一次转速、扭矩、功率、耗油率、火花塞垫圈温度、冷却水出水温度并记录大气温度、大气压力、相对湿度等。
5 强化试验后的性能复试及主要零件的复测
5.1 强化试验后性能试验应在对发动机进行保养调整后使其气门间隙、点火提前角、断电器触点间隙、火花塞间隙与性能初试时状态基本相同,重复3.6性能试验内容。
5.2 强化试验后测量的主要零件尺寸与强化试验前测量主要零件尺寸的数量、部位相同,并计算其磨损量。
6 强化试验后发动机的评定
强化试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a)主要零部件如气缸盖、气缸体、曲轴箱、活塞、活塞销、连杆、连杆轴承或轴瓦、曲轴、主轴承或轴瓦、凸轮轴、凸轮轴轴承、正时机构(包括齿轮或链轮、链条等)、气门、气门弹簧、簧片阀座、发电机、磁电机(不包括断电器触点)、分电器(不包括分电器触点)、点火线圈、化油器等损坏;
b)试验前后最大功率下降率超过8%;
c)试验前后最低燃油消耗率上升超过8%;
d)试验前后的机油消耗率上升超过5%(二冲程发动机不考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摩托车发动机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彦琦、方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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