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马志刚委员调查发现,去年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使我省一些地方性的有关摩托车管理的规定没有了法律依据,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交通治安问题。以中山市为例,原中山市制定的《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现已无法实施,约有15万辆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市内行驶,占全市摩托车总数的43%。这些外地摩托车交通事故高发,占中山市摩托车事故的69%。外地摩托车不按车道行驶、随意穿插、冲红灯、超载等,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而交警部门又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不仅如此,外地摩托车流动性很强,涉嫌盗抢、飞车抢夺等治安刑事案件突出。马志刚委员发现,我省佛山、东莞等市也面临类似情况,在今年省“两会”上,马志刚委员建议,省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允许各地级市根据本市实际,自行制定对摩托车行驶秩序加强管理的措施。
答复:各地可制定管理措施
对此,省公安厅答复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及第三十九条已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交通,具体对某类车辆通行规定通行路段、通行时段,并施划标志、标线。《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也对此问题作了考虑,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限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省公安厅透露,该条例草案目前已进入立法程序,争取在今年通过。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地可以制定加强摩托车行驶秩序管理的措施。省公安厅还表示,城市发展及交通的主管部门在关注摩托车给城市管理带来诸多弊端的同时,应从长远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方便群众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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