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应在无雨、无雪且风速不大于3m/s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测量时应排除阵风对声级计读数的影响。
7.1.3 背景噪声
测量过程中,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至少应比受试摩托车噪声低10 dB(A)。如果背景噪声与受试摩托车噪声之差在10~16 dB(A)之间,受试摩托车噪声测量值应减去的修正值。
7.2 受试车辆条件
7.2.1 受试车除1名驾驶员外,应不载重和不乘人,但是应装备行驶时必须的冷却液、润滑油、燃油及工具箱、备胎等。受试三轮摩托车应不带拖车和半拖车。
7.2.2 如果受试车装有自动风扇,在测量过程中,此系统应不受干扰。如受试车的驱动轮多于一个,应只用正常道路工作时使用的驱动轮。如受试车装有边车,测试时应取下。
7.2.3 在测量开始前,受试车应按GB/T 5378的规定预热运转,使发动机达到正常工作温度。
7.2.4 受试车的其它条件应符合GB/T 5378的规定
7.3 测量区域及传声器的放置
7.3.1 加速噪声测量区域。O点为测量区域的中心,AA’线为加速始端线,BB’ 线为加速终端线,CC’线为行驶中心线。
7.3.2 声级计传声器应放置在O点两侧,传声器头部端面中心离地高1.2 m±0.1m,各距CC’线7.5 m±0.2m(沿CC’线的垂直线测量)。传声器参考轴与地面平行,并垂直指向CC’ 线。
7.4 受试车挡位选择和接近AA’线速度确定
7.4.1 两轮轻便摩托车
7.4.1.1 行驶挡位选择
7.4.1.1.1 装有手(或脚)动变速器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应选接近AA’线时符合NA≥1/2S的条件的最高挡。
7.4.1.1.2 装有自动变速器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装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轻便摩托车按照7.4.1.2的要求进行测量。
7.4.1.2 接近AA’线的速度
如果Vm>30 km/h,取VA=30 km/h;
如果Vm≤30 km/h,取VA=Vm;
7.4.2 两轮摩托车
7.4.2.1 装有手(脚)动变速器的两轮摩托车
7.4.2.1.1 行驶挡位选择
a) 受试车变速器前进挡位为4个或4个以下,用第二挡测量。
b) 受试车变速器前进挡位为5个或5个以上
Vh小于或等于175mL时,只用第三挡测量
Vh大于175mL时,分别用第二挡和第三挡测量,以两个挡位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c) 以上a)、b)当用第二挡测量,受试车到达BB’线时,如果此时发动机的转速超过S,则分别改用第三挡,并以这一测量值作为测量结果。
7.4.2.1.2 接近AA’线的速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VA为:
3/4S所对应的车速,如果此车速超过50km/h,则取VA=50km/h。
7.4.2.2 无手(脚)动选挡装置的自动变速器的两轮摩托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速度VA为:
30 km/h、40 km/h、50 km/h(如果受试车3/4Vm低于50 km/h,则速度取为3/4Vm)。以测量值中的最大值作为测量结果。
7.4.2.3 装有手(脚)动选挡装置的自动变速器的两轮摩托车
7.4.2.3.1 行驶挡位选择
如果受试车装有X个前进挡的手(脚)动选挡装置,应选用最高挡位,不包括外部的低挡位(例如强制换低挡)。如果在通过AA’线后,出现自动换低挡,则测量无效,应改用“最高减1”挡位进行测试,必要时,用“最高减2”挡位重新测试,直到找到不发生自动换低挡时的最高挡位(不是用强制换低挡)。以该挡位的测量结果作为噪声测量值。
7.4.2.3.2 接近AA’线的速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VA为:
3/4S所对应的车速,如果此车速超过50km/h,则取VA=50km/h。
当按VA为50 km/h试验时,若选挡装置自动下移到第一挡,则取VA为60 km/h,以避免跳低挡。
7.4.3 三轮摩托车(含三轮轻便摩托车)
7.4.3.1 装有手(脚)动变速器的三轮摩托车
7.4.3.1.1 行驶挡位选择
a) 受试车变速器前进挡位为4个或4个以下,用第二挡测量。
b) 受试车变速器前进挡位为5个或5个以上,用第三挡测量。
c) 以上用第二挡、第三挡测量,受试车到达BB’线时,如果此时发动机的转速超过S,则分别改用第三挡、第四挡测量,并以这一测量值作为测量结果。但不应选择超速挡。如果受试车变速器有两种不同传动比挡位的驱动装置,应选择受试车能达到Vm的装置。
7.4.3.1.2 接近AA’线的速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速度VA取为:
NA=3/4S,
NA=3/4限速器允许发出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VA=50 km/h
以上三者中的最低车速。
7.4.3.2 无变速器的三轮摩托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速度VA按7.4.3.1.2的要求确定。
7.4.3.3 装有自动变速器的三轮摩托车
7.4.3.3.1 行驶挡位选择
受试车应选择产生最高平均加速度的选挡装置前进挡位。不应选择用于刹车、驻车或类似缓慢移动的选挡装置挡位。
7.4.3.3.2 接近AA’线的速度
受试车接近AA’线时的速度VA取为:
VA=3/4Vm ,
VA=50 km/h
两者中的较低车速。
7.5 加速行驶操作
受试车应以7.4规定的挡位和稳定车速并使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尽可能沿着CC’线驶向AA’线,接近AA’线时受试车发动机转速和车速的允许误差为±3%。当受试车的前端到达AA’线时,应将节气门尽快全部打开,并保持在全开位置。当受试车的尾端通过BB’线时,应将节气门尽快关闭至怠速状态。
7.6 往返测量和取值要求
7.6.1 同样的测量往返进行,受试车每侧至少测量2次。每次取受试车驶过时声级计的最大读数。受试车同侧连续2次测量结果之差不应超过2dB(A),否则测量值无效。
7.6.2 考虑测量精度的影响,将每次测得的读数减去1dB(A)作为结果。
7.6.3 取受试车往返测量每侧各2次测试值,将4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受试车的加速行驶最大噪声级。测量值按GB/T 5378的要求修约到整数位。
7.7 测量记录
将测量数据和结果、测量条件、受试车及测量仪器的技术参数等填写在附录C(资料性附录)的表格中。如果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填写在“其它说明”栏中。
2011-08-0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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